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4987,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9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玖佰叁拾肆元,及其中壹拾陸萬伍仟零貳拾壹元部分,按聲請狀附表序號(001 )、(002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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