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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81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弘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零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陳弘曉於民國100 年7 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4636705710682806),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 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 年7 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5,107 元及費用10,745元。
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5812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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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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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弘曉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65202│6705710682│07月 14日 │ │ │
│ │元 │806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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