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5839,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83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林梅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叁萬零壹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零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零陸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捌萬捌仟貳佰叁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柒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其中陸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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