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5925,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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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92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宏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捌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一,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二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壹拾肆萬陸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三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八八,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七六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貳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九八八,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七六,按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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