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6144,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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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14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王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王美鳳於民國( 下同)101年7 月11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 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 民國106 年7 月11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 年息百分之6.500 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10違約金,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4 年5 月11日( 最後一 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 共141,998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 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 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 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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