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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447號
債 權 人 劉宗銓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峰志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二、本案債權人依據汽車權利讓渡書,以債務人積欠汽車代墊款49萬6176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經查:前述讓渡書之簽約人並無債務人,且汽車於104 年4 月9 日點交後之風險,係由債權人(乙方)承擔。
債權人請求未在前述讓渡書上簽約之債務人,賠償依約應由債權人承擔之風險以及賠償,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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