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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熠誠
黃圳何
謝兆枝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政議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32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970 元(計算式:本院判決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金額309,365 元-上訴人上訴聲明為逾190,395 元廢棄=118,9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1,830 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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