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94號
原 告 呂陳月娥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莊秉澍律師
複代理人 蔡如雅
被 告 羅明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8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附表:『抵押權登記事項』欄」:「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載之內容」欄關於「債務人:『匯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匯通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後之內容」欄關於「通匯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通匯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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