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淳賀
劉致顯
黃郁仁
黃文淑
黃千惠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耀東
黃潘秀玉即大智街停車場
黃式俶
鄭珈竹即真圓小吃店
黃耀南
黃裕勝
汪黃麗華
張黃秀華
黃舜華
黃穗華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14號拆屋還地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73萬741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93+84.9+78=255.9平方公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萬1256元=6173萬7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萬29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83萬296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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