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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37號
上 訴 人 孫益森
被 上訴 人 焦經國
劉林玉美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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