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益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方昕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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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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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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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益盛營造股│合作金庫商│104年1月25日│193,489元 │OW7271843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板橋│ │ │ │ │
│ │謝方昕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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