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盛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璋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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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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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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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盛將實業│合作金庫商│104年3月31日│223,362元 │EY7286352 │ │
│ │有限公司│業銀行土城│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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