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仲訴,1,201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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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仲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柏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娟
被 上訴人 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蔡枳松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 年度仲訴字第1 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肆拾貳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貳仟肆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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