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勞執,59,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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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廖甲金
代 理 人 余忠義律師
相 對 人 慶幸印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李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O四年五月五日所處理聲請
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調解方案1之金額陸萬柒仟柒佰玖拾貳元分兩期給付,資方應於一O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前給付參萬柒仟柒佰玖拾貳元,一O四年六月三十日前給付參萬元,資方均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
」其中新台幣陸萬柒仟貳佰參拾壹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100年4月26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000000000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1日施行)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年5月5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尚有新台幣(下同)6萬7231元之工資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調解方案1之金額陸萬柒仟柒佰玖拾貳元分兩期給付,資方應於一O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前給付參萬柒仟柒佰玖拾貳元,一O四年六月三十日前給付參萬元,資方均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
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尚有6萬7231元未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4年5月6日新北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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