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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蔣宜臻
法定代理人 李瑞妍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張維晟律師
潘則華律師
被 告 金利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習恭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蕭閔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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