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36,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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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陳清和(即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展期清算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一○四年七月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五年一月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

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7月5日同意就任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之清算人,經鈞院於103年1月2日准予備查在案,嗣後經鈞院以104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本件清算展延至民國104年7月4日止。

查因於公告申報債權期間,有債權人申報債權,就所申報之債權部分有爭議涉訟尚在處理中,故無法於上開展延期間內完結清算,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且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其聲請自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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