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2207,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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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20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鄭玉樺即劉鄭淑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零貳佰陸拾伍元,及其中肆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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