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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1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汪仁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
緣債務人汪仁黛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2,665 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3,889元整。
(三)逾期費用:新臺幣389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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