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2832,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83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 務 人 金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汩澐
債 務 人 昌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得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捌拾捌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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