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2994,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9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吳阜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捌仟叁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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