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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0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吳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及其中壹拾肆萬伍仟柒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伍萬陸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其中貳拾萬壹仟柒佰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叁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其中肆拾玖萬柒仟伍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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