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122號
債 權 人 余政諺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規定,已經立法院於104 年7 月1 日修正。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薪資6 萬4362元、資遣費8 萬2372元,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然查:債權人聲請時以及經本院通知補正後所提出之離職證明書、存證信函等,並無法使本院立即得知債務人確實積欠債權人前述薪資、資遣費,亦無法使本院相信債權人主張之前述薪資、資遣費金額為真實。
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因前述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修正,辦理支付命令核發之法院,不能依照修法前之標準(債權人僅需表明其請求金額,不需就請求金額釋明),核發支付命令,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