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4493,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49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蔡秀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肆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秀婷於民國94年8 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欠款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64522元整及自96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16452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