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4975,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97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吳佳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佳頤於民國101 年9 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整,約定期限168 期並於115 年 9月10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000 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10違約金,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103 年12月10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14,548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