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5319,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31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志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叁佰捌拾伍元,及其中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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