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5849,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84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勝浩
債 務 人 蔡伯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八五五,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七一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