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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11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孫家隆即孫嘉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零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孫家隆即孫嘉隆於民國94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4563184005345908),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3 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 年7 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3748 元及費用1202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孫家隆即孫嘉隆於94年7 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4636703901841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 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 年7 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63 元及費用1208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6117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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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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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孫家隆即孫│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66648 │嘉隆 │07月 23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45631840 │起 │ │ │
│ │ │05345908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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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孫家隆即孫│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九│
│ │99889 │嘉隆 │07月 23日 │8月 31日止 │點九七 │
│ │元 │45631840 │起 │ │ │
│ │ │05345908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3│新臺幣│孫家隆即孫│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九│
│ │8553元│嘉隆 │07月 23日 │8月 31日止 │點九七 │
│ │ │46367039 │起 │ │ │
│ │ │01841000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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