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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2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吳進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貳萬叁仟壹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壹佰零壹元,及其中壹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壹佰叁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肆萬伍仟玖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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