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司促,26482,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48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蘇立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貳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暨三個月內(含)以每個月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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