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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25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凃旻佐
債 務 人 崧禾興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俊肇
債 務 人 杜睦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壹萬貳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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