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6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31,7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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