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消債清,86,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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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陳若慈
代 理 人 洪三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發生原因為何?此外,請預納郵務送達費1,0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2+1)×34×10=1,020元)。
二、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號3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此外,本件據聲請人陳報係暫借住朋友家等語,請說明是否係上開房屋?並請陳報該人之聯絡方式。
(姓名、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
四、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並提出聲請人於102年8月起至104年8月,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相關證明文件(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應詳列各項收入來源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請向本院詳細說明聲請人目前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六、承上,本件據聲請人陳報以打零工維生,目前暫借住朋友家幫忙家事等語,惟據聲請人陳報之收入情形十分不穩定,則聲請人係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請陳報說明支應生活費用之資金來源為何?如係家人、親戚或朋友援助,請一併說明債務人與對方之間有無消費借貸關係?金錢提供方式及時間起迄為何?並陳報其聯絡方式(姓名、地址、電話等)
七、請補正說明有無依民法第1114條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
(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清算前二年即自102年8月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本件據聲請人陳報身體健康情形欠佳,並附具聯合醫事檢驗所檢驗報告一件以為佐證,就此部分請向本院詳細說明聲請人目前身體健康狀況如何?有無宿疾?是否需定期就醫診治?治療方式為何?或請出具相關醫院或主治醫師判斷債務人所罹患疾病是否已達影響其工作能力之病歷或診斷證明。
九、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2年8月起至104年8月,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手機費372元、交通費200元,是否係目前之支出情形?除此之外,有無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係指包括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
出數額;如有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亦應記載依法應
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一併
陳報供參。(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均應詳
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
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
一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102、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一二、據聲請人陳報名下有一筆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0)之財產資料,係為前夫借其名而登記等語,請陳報聲請人前夫之聯絡方式(姓名、電話
、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雙
方間成立借名關係之詳細原因及事實經過為何?並說明上
開土地之使用收益現況如何?是否有出租予第三人?如有
,租金是由何人收益?
一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四、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
法院陳報。另請一併陳報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
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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