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72號
原 告 鄭秋香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楊元豪律師
被 告 謝晨謠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二所載之「92北建字第016744號」均應更正為「96北建字第01674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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