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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68號
抗 告 人 陳榮美
上列抗告人及相對人林粧間因請求返還保理賠金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5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68號裁定(即駁回其退還訴訟費用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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