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訴,2340,2017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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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40號
上 訴 人 洪美玲
謝月霞
吳美玫
周增漢
廖克相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嬿錡
被 上訴人 彭成海
賴埶堂
蘇進郎
張尚正
何鴻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340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6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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