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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14號
抗 告 人 謝維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維和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7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714號以抗告人聲請補充判決於法未合,駁回其請求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本件即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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