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訴,2828,2017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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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28號
上 訴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羅照斌
被 上訴人 民生首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葛大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拆除金庫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即新臺幣(下同)50,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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