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重訴,714,201709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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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柏達
黃嘉聖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炳章
黃淳賀
劉致顯
黃郁仁
黃文淑
黃千惠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14號拆屋還地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本件上訴人黃柏達、黃嘉聖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1萬9000元【計算式:上訴人黃柏達、黃嘉聖敗訴部分同為應返還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1平方公尺×該土地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萬9000元=3221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萬33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44萬330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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