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4,重訴,82,2018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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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力昇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宏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40,0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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