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葉恩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0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6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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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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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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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陽光旅行社│臺灣新光商│103年1月25日│83,000元 │H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東三│ │ │ │ │
│ │ │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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