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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林國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4 年8 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4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 年7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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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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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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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茂宇數位整│華南商業銀│104年3月15日│61,500元 │2920238 │ │
│ │合有限公司│行華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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