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巨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訴訟代理人 單立平
黃國棟
再審被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訴訟代理人 莊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五年度建上字第十二號返還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裁判確定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再審原告究竟有無再審理由,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03號返還工程款事件所認定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判斷之依據,而上開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後,業經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本院認為有在該訴訟程序終結及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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