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再,30,201709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楊劍中
被上 訴 人
即再審被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再字第30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參仟肆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