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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0號
原 告 王麗雯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被 告 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志雄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李柏毅律師
張軒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情事而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被告給付工資、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資遣費,並發給非志願離職證明書。
然依照兩造所簽訂之員工聘約書第10條、員工約定書第6條約定,兩造合意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上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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