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司促,22572,2016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57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鐵慈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三個月內(含)以每月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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