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377號
債 權 人 品昂洋菓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強森
債 務 人 姚懿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逕依陳報地址送達,如未合法送達則不予核發確定證明書,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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