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訴,1707,20170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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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07號
上 訴 人 道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淮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Watson-Marlow Limited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707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零伍佰肆拾貳元【計算式:54,195.44×47.8(依民國105年5月16日起訴當天現金賣出價計算)=2,590,54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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