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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 告 陳朝富
陳國昌
陳見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張清凱律師
被 告 黃曦奕
特別代理人 王芊樺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被 告 林淑娟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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