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5,訴,2922,2017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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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22號
上 訴 人 陳鄭桃
陳信安
陳建昇
陳昶名
被 上訴人 生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溪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92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如下:

一、上訴人陳鄭桃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5萬8,4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

二、上訴人陳信安部分為94萬8,9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525 元。

三、上訴人陳建昇部分為55萬8,4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

四、上訴人陳昶名部分為38萬6,5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各自應負擔部分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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