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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10號
原 告 三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其隆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李怡潔律師
被 告 陳志榮
訴訟代理人 陳珮甄
兼訴訟代理
人 陳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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